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学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学会的意愿;
(三)在古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:
1、从事古琴教学、传承及演奏者;
2、从事古琴学术研究者;
3、从事古琴制造者;
4、古琴文化爱好者;
5、关注及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人士;
6、从事古琴工作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单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经学会领导审批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学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履行章程的义务;
(二)执行学会决议的义务;
(二)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;
(三)维护学会会誉的义务;
(四)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;
(五)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;
(六)符合学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(不包括一次性交纳会员的终身会员)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